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45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文化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丁召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勇、初俊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西市朴木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莱西市朴木村。
法定代表人:王显斋,系该供销社主任。
被告:莱西市店埠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
法定代表人:张代武,系该供销社主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被告莱西市朴木供销合作社、莱西市店埠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3元,退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向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