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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745号之一

王爱军与黄后隆、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军,黄后隆,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军,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后隆,男,1980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峰,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齐峰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