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87号
原告:何先文,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王家林,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先文与被告王家林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何先文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先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先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何先文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孟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