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恢42号

史乱孙与李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乱孙,李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史乱孙,男,194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锋华,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乱孙与被执行人李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锋华已交纳案款230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史乱孙。对于诉讼费188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