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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476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与李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李强,李兵,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7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

负责人:李永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达、王珊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

被告:李兵。

被告: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与被告李强、李兵、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本院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叶朝宗

代理

审判员  孙东海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