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7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
负责人:李永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达、王珊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
被告:李兵。
被告: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与被告李强、李兵、巢湖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本院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叶朝宗
代理
审判员 孙东海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