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355号原告周学影,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坤,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周学影诉被告刘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原告周学影诉称: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制作“云时代全屋整装”店面资料,费用共计8270.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结账,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坤归还资料制作费827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坤归还资料制作费1270.50元。被告刘坤未进行答辩。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分四次在原告处定作“云时代全屋整装”店面布置物品及宣传单,名称包括吊旗、彩页、地贴横幅、客户信息墙、绶带、施工板、名片等物品,费用共计8270.5元,上述交付被告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制作费用,被告在付款7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下余1270.5元制作费用,双方因此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云时代全屋整装店面布置物品、宣传清单及云时代全屋整装清单四份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双方的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价款。现被告拖欠部分价款不付,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制作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270.50元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学影制作费1270.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刘坤承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