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041号原告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杜德超,经理。被告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麻佛寺村。法定代表人彭玉新,经理。被告临清市宏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亢庙村。法定代表人王瑞营,经理。被告彭玉新,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瑞营,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临清市宏祥机械有限公司、彭玉新、王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腾发滚动体有限公司、临清市宏祥机械有限公司、彭玉新、王瑞营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