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6民初3号

谢某友、谢某、谢某虹与罗江县金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某友,谢某,谢某虹,罗江县金山镇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3号

原告:谢某友,男,四川省罗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秀,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某,男,四川省罗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秀,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某虹,女,四川省罗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秀,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江县金山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罗江县金山镇工业园区邛海路、罗江县金山镇大井场镇。

法定代表人:谢贤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诉被告罗江县金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于2017年2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全部负担。

审判员  谢某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某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