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3号
原告:谢某友,男,四川省罗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秀,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某,男,四川省罗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秀,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某虹,女,四川省罗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秀,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江县金山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罗江县金山镇工业园区邛海路、罗江县金山镇大井场镇。
法定代表人:谢贤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诉被告罗江县金山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于2017年2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原告谢某友、谢某、谢某虹全部负担。
审判员 谢某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某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