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517-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艳军,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住赤峰市。解除保全
申请人:池占林,男,1961年5月3日出生,住赤峰市。
被
申请人:武建国,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艳军、池占林与被申请人武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武建国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王艳军驾驶的蒙D50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予以保全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艳军、池占林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缴纳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艳军、池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王艳军驾驶的蒙D50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利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