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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76号

吴志国、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志国,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7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国,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宣化利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国与宣化利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志国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仲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