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富田,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陈志海,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王子维,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海与被执行人王子维、王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富田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富田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王富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富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家永
审 判 员 崔宝春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