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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恢2号

刘卫东、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卫东,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东,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卫东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7212元,负担执行费22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1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卫东与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