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96号
原告:宋晓晴,女,199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学利,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晴与被告张学利、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晴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晓晴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晴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培凤
审 判 员 管清娟
人民陪审员 王占琨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