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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65号

王想与郭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少峰,王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少峰,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男,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想,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男,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伟,男,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少峰因与被上诉人王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少峰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少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少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秋菊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