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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496号

中国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将某新、杨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将某新,杨某飞

裁判文书全文

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民中路35号。负责人陈某世,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将某新,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柴家山社区土桥巷假日公寓1单元。

被执行人:杨某飞,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柴家山社区土桥巷假日公寓1单元。本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将某新、杨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昌小勇

审判员  杨喜红

审判员  周振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