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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314号

刘永健、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健,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健,男,1973年4月27日生,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县红专路5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刘永健申请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永健案款322760.0元,承担执行费4741.4元,尚有32276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