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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刑初字第251号

刘通、田建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刘通,田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通,男,1988年9月29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百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吉安县。2016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文宗森、刘夏香,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建平,男,1971年6月14日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高中文化,上海骏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家住上海黄浦区。2016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尹建先,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通、田建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通及辩护人文宗森、被告人田建平及辩护人尹建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刘通在经营江西百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通过网名分别为江西发通教育、江西百柯教育集团的QQ账号对外宣传可办理各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年3月,被告人田建平通过名称为江西百柯教育集团的QQ号与刘通联系购买32本有害生物防制员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方商定:每本职业资格证书450元,办证人员不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刘通在收到田建平32名办证人员信息及14400元办证费后,又以每本400元的价格委托宋军(另案处理)办理上述资格证书,获利1600元。同年4月中下旬,刘通将宋军先期办好的孙某等7人的假职业资格证书邮寄给田建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7本职业资格证书,被告人刘通、田建平的供述,证人胡某、谭某、王某、程某、袁某、康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收据,扣押清单,办理资格证书人员信息,聊天记录,归案情况说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通、田建平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通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实际只买卖了7本。其辩护人文宗森的辩护意见: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2、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是参照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15本的数量标准,但该解释不能适用本案。3、即使参照该解释,也不能认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量刑情节加重,要实际已完成了32本证件的买卖行为,但本案实际买卖的数量只有7本。综上,对被告人宜按一般情节量刑。

被告人田建平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尹建先的辩护意见,除同意刘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外,田建平还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犯罪未遂。田建平收到假证的次日就到吉安找刘通并报警,其目的是要取消双方的交易。2、具有自首情节。田建平到达吉安后立即到古南派出所报警并如实供述了所有的事实,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3、具有立功情节。田建平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刘通,其行为属于立功。综上请求法院对田建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刘通在经营江西百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通过网名分别为江西发通教育、江西百柯教育集团的QQ账号对外宣传可办理各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年3月,被告人田建平通过名称为江西百柯教育集团的QQ号与刘通联系购买32本有害生物防制员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方商定:每本职业资格证书450元,办证人员不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刘通在收到田建平32名办证人员信息及14400元办证费后,又以每本400元的价格委托宋军(另案处理)办理上述资格证书,获利1600元。同年4月中下旬,刘通将宋军先期办好的孙某等7人的假职业资格证书邮寄给田建平。2016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田建平到古南派出所向值班民警反映位于吉州区金色水岸的江西百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办假证,其本人被公司负责人刘通骗了钱。当日下午田建平在刘通公司与刘通见面后拨打了派出所的电话,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将田建平和刘通一同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谭某、王某、程某、袁某、康某的证言,职业资格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聊天记录,办证人员信息,证书核实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查询,情况说明,邮件内容截图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通、田建平共同故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该法条中的“情节严重”无具体明确规定,故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情节严重,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按一般情节量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是否真假不影响本罪的定罪量刑,且两被告人已完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田建平的辩护人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建平虽以被害人的身份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其如实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通,其行为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田建平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通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通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建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通的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小波

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  黄 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欢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