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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号

张学勇与庄永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永春,张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号申请人庄永春,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学勇,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1月5作出(2017)鲁1482财保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工资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