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76号
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中奇欧式花园A栋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闽鄂,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向瑾,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艺、向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