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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374号

镇赉县镇赉镇九百汇美容养生馆与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赉县镇赉镇九百汇美容养生馆,李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374号

原告:镇赉县镇赉镇九百汇美容养生馆。注册号:220821600139788。

负责人:李晶,职务: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月,女,成年人,现住镇赉县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镇赉镇九百汇美容养生馆诉被告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镇赉镇九百汇美容养生馆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镇赉镇九百汇美容养生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赉县镇赉镇九百汇美容养生馆负担。

审判员 陆 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铭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