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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4666号

李田财与牛福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田财,牛福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4666号

原告:李田财,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牛福临,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原告李田财与被告牛福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田财、被告牛福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田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田财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