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4666号
原告:李田财,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牛福临,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原告李田财与被告牛福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田财、被告牛福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田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田财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