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72号原告郑亚强,男,生于1992年6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任培,男,生于1991年6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郑亚强与任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郑亚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亚强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亚强负担。
审判员 纪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