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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72号

郑亚强与任培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亚强,任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72号原告郑亚强,男,生于1992年6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任培,男,生于1991年6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郑亚强与任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郑亚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亚强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亚强负担。

审判员  纪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