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薛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乾,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孙文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LGZ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孙家村西南其他草地198平方米建设小作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把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7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LGZ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4月2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罚款。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LGZ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因申请执行人已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LGZ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条已履行完毕,且被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LGZ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即“把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德志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