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77号
申请人:赵某,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马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某与马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存款继承纠纷,于2017年2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赵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平度市支行的8000元存款本息、存折内的存款本息,由甲方赵某、乙方马某共同继承;其中15000元,归乙方马某所有,尚余存款本息,归甲方赵某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某与马某于2017年2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沄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