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456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春香,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蓉江西路**号,身份证号:3621221970********。
被
申请人:兰光宝,男,1964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被
申请人:曾金莲,女,1969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被
申请人:兰星,男,1989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被
申请人:兰庭,男,1991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申请人刘春香与被申请人兰光宝、曾金莲、兰星、兰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赣0703民初456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兰星位于南康区佳兴花园城5栋18楼1801号的房产壹套(合同备案编号:20130101548)及申请人刘春香位于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金赣大道市政广场西侧新世纪购物中心商铺壹间(产权证号:康房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春香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兰星位于南康区佳兴花园城5栋18楼1801号的房产壹套的查封(合同备案编号:20130101548);
二、解除对申请人刘春香位于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金赣大道市政广场西侧新世纪购物中心商铺壹间的查封(产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赖训洪
审 判 员 姜 凡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