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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刑初763号

王某、毛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王某,毛某,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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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7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胶州市。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毛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胶州市。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纪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胶州市。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6)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并于2016年12月26日以胶检公刑变诉(2016)12号决定书、胶检公刑追诉(2016)3号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毛某、纪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毛某、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毛某、纪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胶州市某村村北的杨树1134棵出售给“谭五”进行采伐。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总蓄积为53.0452立方米,其中三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蓄积各为17.6817立方米。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毛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惩处。

被告人王某、毛某、纪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毛某、纪某合伙于2011年由王某出面承包了胶州市某村的一块土地,三被告人平均出资在地里栽上了杨树。后期三被告人将土地与相应树木平均分成了三份,各自管理各自的一份。2014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毛某、纪某在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将各自管理的杨树出售给“谭五”(在逃)进行采伐。经鉴定三被告人各自滥伐林木的蓄积均为17立方米余。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毛贞红证言、胶州市某村民委员会证明、胶州市林业局林木株数、蓄积一览表及其他书证、胶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毛某、纪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分别认为被告人王某、毛某、纪某适用社区矫正,故对三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毛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毛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纪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付增光

审 判 员  赵联青

人民陪审员  周茂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金梅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