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881号之十二

蒋有国与肖春春、徐荣龙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有国,肖春春,徐荣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881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蒋有国。

被执行人:肖春春。

被执行人:徐荣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有国与肖春春、徐荣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23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杭 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