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881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蒋有国。
被执行人:肖春春。
被执行人:徐荣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有国与肖春春、徐荣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23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杭 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