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郑锡兵,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葛建峰,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市森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锡兵与被执行人葛建峰、宁国市森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06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葛建峰、宁国市森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文广
审判员 吴兆明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兰天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