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698号
申请人:张军程,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翟志彬,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吕志峰,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申请人张军程与被申请人翟志彬、吕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吕志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E×××××的车辆价值120000元部分,担保人毕兰梅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军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吕志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E×××××的车辆(价值120000元部分);
二、查封担保人毕兰梅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的车辆。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张军程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