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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698号

张军程、翟志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军程,翟志彬,吕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698号

申请人:张军程,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翟志彬,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吕志峰,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申请人张军程与被申请人翟志彬、吕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吕志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E×××××的车辆价值120000元部分,担保人毕兰梅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军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吕志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湘E×××××的车辆(价值120000元部分);

二、查封担保人毕兰梅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的车辆。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张军程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