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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770号

吴坤喜与张墨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坤喜,张墨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70号

原告:吴坤喜,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张墨思,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吴坤喜与被告张墨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吴坤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坤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芳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