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70号
原告:吴坤喜,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张墨思,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吴坤喜与被告张墨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吴坤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坤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芳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