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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保45号

申请人执行人新邵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隆益成、唐水平金融借贷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2执保45号本院受理申请人执行人新邵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隆益成、唐水平金融借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冻结唐水平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新田铺镇支行605552005200481950账户上的存款30005.89元,因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采取措施后未在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解除被执行人唐水平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新田铺镇支行605552005200481950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杨成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