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88号自诉人赵某某,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赵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王浩杰
审判员 连欢欢
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