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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刑初19号

付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刑初19号自诉人张某,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人付某,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嵩县。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撤诉。

审 判 长  贾改嵩

审 判 员  王秀娟

人民陪审员  宋方园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