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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464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郝进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郝进兵,郝进友,衣桂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郝进兵,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郝进友,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衣桂品,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郝进兵、郝进友、衣桂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进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52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进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52账户的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国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