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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90号

邓瑞福、黄德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瑞福,黄德伟,陈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邓瑞福,男,1955年10月17日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黄德伟,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陈小玉,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蓝山县凌江河17万元的股份进行评估、拍卖,最终由刘陶以33.037136万元成功竞标,现申请人承诺领取竞拍款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宏长

审 判 员  刘圆格

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