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执1127号

丁晓明与嫩江正大桑田农业有限公司、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晓明,嫩江正大桑田农业有限公司,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丁晓明,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正大桑田农业有限公司,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丁晓明申请执行嫩江正大桑田农业有限公司、嫩江县黎明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