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9号
申请执行人:文小龙,男,汉族,1969年7月9日生,住南昌市,
被执行人:王嵘,女,回族,1990年6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嵘在中国银行南昌市朝阳路支行的存款2197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嵘在中国银行南昌市朝阳路支行19×××74账户存款219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