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38号
原告:黄某某,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侗族。
被告:李某某,女,1997年10月4日出生,侗族。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员 廖碧秀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钦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