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435号
原告:樊佩光,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告:蒋俊苓,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原告樊佩光诉被告蒋俊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樊佩光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佩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佩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佩光负担。
审判员 高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