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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1435号

樊佩光与蒋俊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樊佩光,蒋俊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435号

原告:樊佩光,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告:蒋俊苓,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原告樊佩光诉被告蒋俊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樊佩光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佩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佩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佩光负担。

审判员  高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