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路殿福,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冯崇波,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路殿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