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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恢26号

路殿福、冯崇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殿福,冯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路殿福,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冯崇波,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路殿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0)东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