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16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彭永明,男,生于1969年12月3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陈以秀,女,生于1974年4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彭永明与被申请人陈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吴万江、吴建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担保房屋一套。申请人彭永明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物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渝0240财保15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万江、吴建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担保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