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517号
原告:郭绍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鹏,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卫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谭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街xx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卫强。
原告郭绍文与被告蔡卫强、谭军、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郭绍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绍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卫东
审判员 麦景桃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颖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