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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517号

郭绍文与蔡卫强、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绍文,蔡卫强,谭军,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517号

原告:郭绍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鹏,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卫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谭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街xx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卫强。

原告郭绍文与被告蔡卫强、谭军、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郭绍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绍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卫东

审判员  麦景桃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颖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