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字第2452号
申请执行人:魏焕勇。
被执行人:濮阳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焕勇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和车辆),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线下查控,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虽已在房产部门备案,但因正在测绘房产面积、完善手续,无法评估拍卖。故本案执行人属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捷
审判员 冯志刚
审判员 张喜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