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287号原告王志发,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吴国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汪桂英,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王志发与被告吴国成、汪桂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志发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发负担。
审判员 张彤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滕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