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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287号

王志发与吴国成、汪桂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志发,吴国成,汪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287号原告王志发,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吴国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汪桂英,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王志发与被告吴国成、汪桂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志发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发负担。

审判员  张彤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滕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