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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11号

黄春艳申请执行曲万林、许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春艳,曲万林,许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春艳,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曲万林,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许菠,女,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艳与被执行人曲万林、许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春艳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海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