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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成红与被申请人瞿洪有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成红,瞿洪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成红。被执行人瞿洪有。申请执行人方成红依据晋宁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法民出资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9178.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所查封财产暂无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晋宁区人民法院(2016)云0122执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庭彬

审判员 杨建新

审判员 普   永   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伯   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