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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异5号

刘舰、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舰,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异5号利害关系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法定代表人吴日平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舰,男,1971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0042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利害关系人提出:我院执行的(2015)裕执字第934-5号一案,利害关系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利害关系人没有被执行人的任何债权。贵院在2017年1月22日扣划的代管款项属于我村村民所所有。贵院的行为侵害了我们的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于2016年8月提出被执行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有债权,我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同时向利害关系人的上级财务主管单位发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65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及上级财务主管单位没有提出异议,我院依法于2016年9月1日向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同时扣划了利害关系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资金120万元。

本院查明,我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25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及上级主管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经管站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债权真实存在。我院发出协助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650万元),利害关系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均未提出异议,在我院扣划120万元后,其它法院扣划400万元,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错误。在我单位于2017年1月22日扣划200万元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于法无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案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执行员  梁春芳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张忠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