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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77号

程超与刘继店、陈冬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超,刘继店,陈冬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77号

原告:程超,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继店,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陈冬焕,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与被告刘继店、陈冬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惊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