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77号
原告:程超,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继店,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陈冬焕,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与被告刘继店、陈冬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惊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