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5号之一申请人李明放,男性,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窦贵民,男性,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李明放与窦贵民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3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5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窦贵民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窦贵民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鲁R×××××。
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