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09号
原告:厉见春,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丰祥,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毕治平,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见春与被告毕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厉见春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