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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09号

厉见春与毕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厉见春,毕治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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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09号

原告:厉见春,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丰祥,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毕治平,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见春与被告毕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厉见春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自